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钱玉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死缓核准规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0 13:29)    点击:258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钱玉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钱玉律师,钱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钱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0966933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钱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庆律师 | 安庆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钱玉律师主页,您是第2581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