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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如何减刑?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0 13:28)    点击:314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形是可以减刑:

  重大立功表现有: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相关案例:

  一莽夫在缓刑期间将妻子打伤,结果缓刑被撤销又添新罪。日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一审作出撤销被告人齐某原罪宣告缓刑五年的部分,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被告人齐某系宿州市无业人员。2010年4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6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齐某在其母亲家中与妻子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而后,郭某摔门离去。此时,被告人齐某十分恼怒,立即追赶上妻子郭某,一脚将其踢倒在地,后用脚又猛踢妻子的腹部和脸部,致郭某眼部、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该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郭某对丈夫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因琐事与其妻子发生争执而将其打伤,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因为缓刑是没有收监,没有被羁押,相当于原刑罚没有执行,所以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就按判决前犯数罪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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